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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来源:独树教育

法律分析: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以及赠与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成为行使赠与合同的主体,但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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