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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是什么标准

来源:独树教育

四级伤残标准如下:

1、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2、面部中度毁容;

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5、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6、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7、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8、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9、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10)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生活;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8、八级伤残,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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