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户可算常住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共户口挂靠在门指定的管辖部门,关系人有产权房即可落户成为常住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分析
一、上海公共户算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是指落户的个人,公共户口是指无单独落户条件的个人挂靠在门指定的公共户口管辖部门,公共户口的关系人有产权房即可单独落户成为常住户口。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拓展延伸
上海公共户的居民登记和户口管理
上海公共户的居民登记和户口管理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于居住在公共户的居民进行登记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根据相关,居民在公共户中居住需符合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办理户口手续。公共户的居民在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等。同时,上海市也对公共户的居民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居民信息的更新、迁入迁出的登记、户口变更等。这些旨在确保公共户的居民享有合法的居住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上海公共户的居民登记和户口管理是为了确保居民的居住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居民需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和户口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海市对公共户的居民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信息更新、迁入迁出登记和户口变更等。这些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