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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独树教育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有效条件要求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可以撤销,但有条件。拆迁安置房纠纷起诉有时效要求,行政诉讼为6个月,民事诉讼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损日起计算,超过20年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法律分析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有效条件要求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拆迁安置房的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在房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增与协议,但是该协议已经被公证,或者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的,则不能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拆迁安置房纠纷时效有期限要求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拆迁安置房产生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起诉有时效要求,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一般为6个月,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结语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需满足签约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内容等条件。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可撤销,但公证或具有公益义务性质的协议除外。拆迁安置房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行政诉讼)或3年(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损知晓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是对拆迁安置房相关问题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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