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关于人民司法职权的规定为:人民司法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等。为了保证人民司法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司法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协助人民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司法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司法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司法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司法可以根据需要协助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机关。 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司法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机关。 第五条 人民司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时,对扰乱人民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 第六条 人民司法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协助救治,对无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视情节移送机关。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人民调动使用司法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司法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人民司法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司法局的是属于司法,人民司法依照人民组织法人民司法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人民司法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职务,并履行司法职责法律依据人民司法条例第十五条 人民司法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人民司法条例第十五条 人民司法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司法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司法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等法律;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机关外的其他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第六条 人民司法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警的职权范围人民司法依照人民组织法人民司法条例的规定包括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3、可以转职,但是要通过公才可以转职为人民司法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职务,并履行司法职责是中国的一种,中国对又有“;司法是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根据命令,协助司法人员进行司法活动的警种它包括人民的司法和人民的司法两大类人民司法依照人民组织法人民司法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可以转职,但是要通过公才可以转职为人民司法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职务,并履行司法职责是中国的一种,中国对又有“公;法律分析1通过纪律规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司法队伍战斗力2通过模范守纪,有利于增强司法执法公信力3通过纪律规范的遵守执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院人民司法条例 第五条;询问完毕后,证人由法警带领退庭,在庭外等待在庭审结束之后,让证人在出庭笔录上签名确认后才能离开法庭法律依据人民司法值庭规则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4、法律分析司法法律依据人民司法条例第二条 人民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警种之一第三条 人民司法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人民司法依照人民组织法人民司法条例的规定包括 1 维护审判秩序2 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3 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4 在生效;最高人民颁布的人民司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司法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的职务工作范围和责任义务均是由。一、最高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最高人民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二、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三、中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基层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司法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司法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司法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十 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机关外的其他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司法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司法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司法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检查是人民司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法律依据:《人民司法安全检查规则》第三条 人民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的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司法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第四条 各级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3种观点: 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一、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定义及包括1、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为保民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2、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二、司法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1、严格遵守法律、行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2、值庭司法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三、警务保障工作组织指挥1、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2、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3、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4、配备武器、警械具。5、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法律依据:《人民司法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为保证人民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